襄汾星原水泥“6·17”触电亡人事故调查报告:安全管理缺失致1死2伤

2025-07-07

近日,襄汾县人民政府批复了关于襄汾县星原集团水泥建材有限公司5MW水渣料棚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“6·17”一般触电事故的调查报告。

事故发生于2024年6月17日11时15分。在该项目三库料棚钢梯拆卸过程中,因钢梯东侧两脚悬空未稳固支撑,作业中钢梯重心失稳向东倾倒,触碰邻近的1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,导致线路绝缘层破损。该起事故造成施工人员李建杰触电死亡,李银亮、武水彦二人受伤。

事故发生后,襄汾县委、县政府领导高度关切,要求迅速查清原因,深刻反思汲取教训,坚决杜绝类似事件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、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等法规,襄汾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19日迅速组建“6·17”事故调查组。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,成员包括县公安局、县人社局、县工信局、县卫体局、县能源局、县电力公司、景毛乡政府、县总工会及县纪委监委。通过现场勘查、调查取证、资料查阅及人员询问,调查组全面查明了事故经过、类别及原因。

事故原因

(一) 直接原因
拆卸作业中,钢梯因东侧两脚悬空未能稳固支撑而重心失稳,向东倾倒触及10kV高压架空电力线,致使线路绝缘破损放电,造成李建杰死亡、李银亮和武水彦受伤。

(二) 间接原因

  1.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与风险辨识不足: 施工人员安全素养淡薄,拆卸钢梯前对周边环境(特别是高压线)风险辨识严重不足,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,是事故发生的主因。

  2. 河北四建公司主体责任严重缺失:

    • 将钢结构及彩钢板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体劳务承包人;

    • 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,致使其安全意识薄弱、风险辨识能力低下;

    • 所编制的《施工方案》内容存在缺项,缺乏可操作性,对现场(特别是东侧高压线)安全风险辨识分析不全面,未制定针对性安全措施;

    • 自制钢梯不符合《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》;

    •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位,隐患排查流于形式,拆卸钢梯作业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;

    • 未取得《建筑施工许可证》擅自组织施工。

  3. 星原水泥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:

    • 对河北四建提交的《施工方案》审查把关不严;

    • 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力,未能及时发现自制钢梯不合规、拆卸作业缺乏安全措施等重大隐患并督促整改。

事故性质
经调查组认定,本起事故是由企业管理漏洞(安全管理、隐患排查缺失)及作业人员违规操作(安全意识淡薄、风险辨识不足、拆卸钢梯未采取安全措施)共同导致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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